问题 | 如何应对培训贷款诈骗? |
释义 | 培训贷款骗局处理建议:报警处理,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处罚。培训贷是培训机构与P2P贷款机构合作,以招聘形式高额培训,然后要求借款分期还款。注意培训贷本质是学员与贷款机构的借贷关系,若不想读或培训机构倒闭,仍需还款给贷款机构。若培训机构质量差或倒闭,可与其协商退费,如协商不成可投诉或起诉。谨慎签署培训和贷款协议。 法律分析 一、培训贷款骗局怎么处理 1、建议报警处理。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供相关的证明,说明缘由经过,有助破案。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培训贷是什么 1、培训贷一般指培训机构和P2P网络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对培训者进行借贷,培训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现在招聘公司(实则为培训机构)多借助招聘网站以招聘的形式对求职者进行有偿高额培训。 2、进行培训贷简要流程为,公司一般以应聘者能力不达标为由要求应聘者进行岗前培训,产生上万的培训费(另加高额利息),后续通过贷款软件进行分期还款,然而培训完之后并不会入职,而是要求应聘者另找工作。此类人群以刚毕业的大学生,转行人员为主。 三、培训贷的法律注意事项有哪些 1、培训贷的实质是什么? 培训贷本质上是学员和贷款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学员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机构审核批准后放款,学员用该笔款项支付培训机构的学费,所以学生并不是欠培训机构的钱,而是欠贷款机构的钱,这一点一定要区分清楚。 2、若分期付款学习期间,学员自己不想读了/培训机构倒闭了/机构课程质量不高等,不想交剩下的分期款可以吗? 很多贷款学员有此类问题,但如果弄懂了上述第一点,明白学员是跟贷款机构借的钱,那最后这笔钱是还给贷款机构的,与培训机构无关。 3、分期的钱还给贷款机构,万一培训机构的授课质量不好或倒闭了该怎么办? 学员在培训机构处等于是已全额缴纳完学费,若培训机构发生问题或学员自己想退班,需要学员与培训机构协商退费,如果培训协议上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退费约定或协商不成,可去工商局投诉或法院起诉、申请仲裁。 4、培训协议和贷款协议要分清,签字要谨慎。 结语 培训贷款骗局的处理方法有两点:一是建议报警处理,提供相关证明协助破案;二是根据《刑法》第266条,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以刑罚和罚金。培训贷一般指培训机构与P2P网络贷款机构合作,通过借贷方式对培训者进行培训,以分期付款方式还款。在处理培训贷款时,要注意区分培训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若培训机构出现问题,可与其协商退费或通过工商局投诉、法院起诉、申请仲裁解决。在签署培训协议和贷款协议时,要谨慎明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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