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提前支付 |
释义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够提前支付。一般情形下,单位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按月支付的,但双方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是基于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并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与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基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关系,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例如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支付补偿,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这是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竞业合同中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但如果双方未约定,而劳动者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三、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 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额情形有: 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单位单方面解约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员工被迫解约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合同。 4、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6、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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