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苗伪造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惩罚 |
释义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非法经营疫苗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对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导致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刑罚将更为严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强调对造假疫苗和非法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维护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视为疫苗造假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其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其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疫苗造假是否属于犯罪 疫苗造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上述可以得出,经营疫苗应当获得许可,如未经许可经营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由上述可以得出,经营疫苗应当获得许可,如未经许可经营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这类人造假疫苗的行为和非法经营的行为,我国的相关部门进行严厉的追究。处罚这类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对相关犯罪者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处理,维护我国的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疫苗造假和非法经营罪都属于犯罪行为。疫苗造假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疫苗造假和非法经营罪,我国相关部门会进行严厉的追究和处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维护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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