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纯的威胁恐吓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加以规定。但是没它可以成为许多犯罪的手段行为。将其作为手段行为最典型的罪名有以下几个。1、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取财为目的,引起被害人恐惧心理。2、强奸罪、猥亵他人罪为了违背妇女意志奸淫或者猥亵他人为目的而恐吓妇女等。3、妨害作证罪威胁相关人员作假证或者不做证。4、受贿罪通过威胁恐吓手段暗示索要贿赂。5、强迫引诱他人卖淫、吸毒用恐吓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吸毒等等,这方面有几个独立罪名。6、成为其他犯罪的教唆犯行为以此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诱使逼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方面的罪名十分宽泛,参照实行犯行为定罪处罚。因此,单纯的短信威胁恐吓,不加以其他目的动机等因素,是不能得出是否犯罪结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