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子女可成代位继承人,但晚辈血亲和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成为代位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逝,则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但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血亲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同时成为代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则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血亲作为代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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