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标 无效与可撤销的商标的区别主要是事由、时限以及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依据我国《 商标法 》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 注册商标 或者 商标注册 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此外,依据《商标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客观: 《商标法》第47条第1款,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