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社保滞纳金收取标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假设2011年7月企业拖欠1000元社保费,七年后到如今,这一千元滞纳金将会是1309元。若想补当年的社保费,除了正常补缴一千元以外,还要再缴1309滞纳金,滞纳金已超出该缴费的本身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该内容由 张迪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