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应立为重大案件;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应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律分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立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拓展延伸 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方法 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方法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电话通信记录等技术手段,收集嫌疑人与组织者之间的联系证据。其次,可以通过调查目击者和受害者的证言,获取相关的证据。此外,还可以通过查阅航班、车辆、船只等交通记录,追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同时,调查人员还可以对走私现场进行勘验,收集相关的物证。最后,可以通过深入调查涉案人员的财务状况和社会关系,寻找可能的财务流向和幕后操纵者。综上所述,采用多种手段和方法,结合科学技术手段和人证物证的收集,有助于有效调查和打击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结语 通过以上所述的立案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是相对明确的。在调查和打击该犯罪行为时,我们可以运用监控技术、证人证言、交通记录、物证等多种手段,全面收集证据。结合科学技术和人证物证的收集,有助于有效调查和打击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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