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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婚姻登记的注意事项提示
释义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备异性、合法条件和自愿性三个特征,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离婚登记也遵循婚姻自由原则。
    法律分析
    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即订婚和结婚是一体的。中国封建习俗和法律,以及外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广义说。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近代、现代各国婚姻立法,多采狭义说。我国民法典也采狭义说,不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那么,是否男女双方生活在一起或组成家庭就是结婚?并非如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两性差别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自然条件,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民法典规定应当补办登记。
    (三)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该种关系不得任意解除。
    根据本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该规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它包括二层含义:第一,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应以互爱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成婚。第二,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结婚是男女之间以建立家庭、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从本质上讲,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当事人自身,其他人决定男女情感的命运是违背婚姻本质的。当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注释:离婚登记也是遵循婚姻自由原则。
    结语
    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缔结。结婚必须满足三个特征:异性男女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婚的核心是男女双方的自愿,不得受到第三者的强迫或干涉。离婚登记也遵循婚姻自由原则。婚姻的建立和解除都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基础,这是维护婚姻自由的重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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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