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赡养父母的子女能多继承遗产吗 赡养父母的子女能多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 法定继承 序位来继承,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那么也有对方当事人的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为遗产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1 、亲生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 。 三、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