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不发生撤销权的情况有三种:1.租赁权;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3.附停止条件债权。其中,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在未清偿主债时可行使撤销权以保障其求偿权。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以下几点:(1)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给第三方或设定担保时,租赁权对于受让人仍然存在,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因此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附有完全的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时,例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可以抵消债权,或保证人有足够的资力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特别担保不完全时,才会发生债权人撤销权。(3)附停止条件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实现,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甚大的,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应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后才可行使,但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该连带保证人在将来清偿了主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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