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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省份就业的养老保险问题解决方法
释义
    跨省流动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同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按照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办法执行。
    法律分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拓展延伸
    跨省就业如何保障养老金权益
    跨省就业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和衔接,保障养老金权益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个人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将原工作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工作地,确保个人缴费和权益的延续。其次,要了解目标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在就业前,咨询相关部门或雇主,了解养老金缴费和待遇的具体情况,明确自己的权益。此外,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参与,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通过以上措施,跨省就业者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养老金权益,为自己的未来提供更加稳定的保障。
    结语
    合理规划跨省就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是确保养老金权益的重要举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了解目标地区政策,保障个人权益。在就业前咨询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关注政策变化,维护权益。通过以上措施,跨省就业者可更好保障养老金权益,为未来提供稳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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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