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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二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由于人体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对饮了多少数量的酒为醉酒,每个人的感受是不同的,为统一执法、科学执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由于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而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自己的行为,使高速运转的机动车处于失控状态,给社会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保护醉酒的驾驶机动车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根据九十一条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这并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为了保障行为人和公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法定强制措施。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第九十一条以及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再予以拘留的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四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是一种限制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处罚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一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不满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加大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三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不满80毫。“营运机动车”,包括各类大、中、小型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的机动车。由于营运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或者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更重的处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车醉酒驾驶应该如何处罚?
    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处罚标准,具体要看电动车是否归属机动车类型,若未达到机动车标准,则只能以非机动车认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目前暂无法规约束,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责任则需要根据导致事故的其他直接过错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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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9: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