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40万金额判刑多少年 |
释义 | 诈骗罪的刑期和罚金根据金额大小而定。数额较大的诈骗,判刑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同时还会处以罚金;数额巨大的诈骗,判刑一般在10年以上,可以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罪的认定主要考虑诈骗行为对公私财产的侵害、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金额较大的财产、犯罪主体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主观意图。对于共同诈骗犯罪,量刑标准还会考虑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等情节。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40万金额判刑多少年 诈骗40万元,这个一般是属于的数额巨大,判刑方面,一般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后还会判处一些罚金,只是每一个地区对于诈骗的金额规定可能不同。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般欺诈行为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主要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些犯罪活动使用一些欺诈手段,甚至谋取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3、诈骗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结语 诈骗罪的刑罚根据金额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诈骗4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具体刑期和罚金会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标准主要考虑诈骗金额和情节因素。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根据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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