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转让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吗 |
释义 | 1、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 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一、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二、什么情况下有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用人单位变更对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变更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用人单位主体不变,但一些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另外一种是用人单位主体变化,由原有的用人单位变成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两个单位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出四种常见的较为重大的登记注册变更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在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是用人单位区别于其他单位的识别符号,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必须具备名称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需要注明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改变名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上进行书面变更,均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在设立时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只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组织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规定投资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单纯的投资人发生变化只是改变了用人单位的股权结构,并不会改变用人单位的主体结构,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上市公司的股东每时每刻都在改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任何直接影响。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公司的股东变化、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人变化时,劳动合同的履行都不会受到影响。在用人单位以上几项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 2、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有分立、合并两种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立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立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另一个用人单位承担。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式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存续式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故其应当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由原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并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单方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合并为由拒绝工作。在用人单位分立中,分立后的单位分别承继了原单位部分权利义务,此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承继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劳动者继续履行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分立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及变更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单位分立为由拒绝为新单位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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