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约财产有返还的请求权么 |
释义 | 婚约财产有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 一、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彩礼钱一般应当是对女方的赠与。如果明确约定彩礼是对女方的赠与,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还的。 一、彩礼可以返还的情况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具体总结以下情况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综上所述,彩礼钱原则上应认定是给女方的。且该财产的性质上是赠与,但是是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且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可主张返还。 二、婚约财产纠纷有哪些调解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有哪些调解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发生于未成婚或虽然成婚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年轻人之间,双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双方父母实际参与其中,矛盾往往较难调和。在实际调处中应当注意: (一)首先立足调解双方和好 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实际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对婚姻考虑欠周全,遇到问题便意欲分道扬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现和好愿望,要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父母因情绪性对立而阻挠青年人和好。 (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 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解除婚约后怎样处理彩礼和债务 婚约存续期间,双方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为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方为了自己生活或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应由一方自己承担。 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来解释解除婚约后的赠与物返还问题比较妥当。 不过,在此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 二是赠与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 三是价值大的赠与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 以订立婚约为名骗取他方财产的,不仅应当返还财产,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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