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支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释义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某支行负责人: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刘某出庭情况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简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39772.92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2月4日应支付的罚息及复利为105219.38元,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复利按照《某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上暂计744992.30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答辩意见两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贷款人某支行共同借款人某公司、刘某签署日期2020年10月19日借款数额831618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借款利率年利率4.2525%,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还款方式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罚息及复利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其他约定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送达条款: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3项:借款人某公司、共同借款人刘某、贷款人某支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含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放款及欠款情况放款人某支行放款时间2020年10月20日放款金额830000元欠款情况截至2024年2月4日,二被告未还本金为639772.92元、罚息(含复利)为105219.38元。简要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在线签订涉案《某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发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复利、罚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主文被告某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支行借款本金639772.92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2月4日应支付的罚息及复利为105219.38元,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复利按照《某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562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某公司、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告知事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