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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收取地面公摊车位管理费是否合法?
释义
    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需征得业主同意,物业不得私自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需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收益主要用于维修资金。
    法律分析
    一、小区地面上划分的公共停车位物业部门收费不合理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费的,除非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费的。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拓展延伸
    公摊车位管理费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
    公摊车位管理费的合法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支持者认为物业有权收取公摊车位管理费,以维护车位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他们认为这是合理的费用分摊方式,能够确保公共车位的良好管理和维护。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物业收取公摊车位管理费是不合法的,因为车位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不应再额外收费。他们认为此举是物业滥用权力,违背了消费者权益。目前,相关争议仍在持续,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和规范来明确公摊车位管理费的合法性问题。
    结语
    公共停车位的收费问题涉及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的合法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不得私自收取公共停车位费用,除非经过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时也不能额外收取手续费。公摊车位管理费的合法性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法律解释和规范。保护业主权益,明确费用分摊方式,确保公共车位的良好管理和维护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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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