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有效性分析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其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无因撤销的条件包括非公证订立、赠与人本人行使、非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前行使。有因撤销的条件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未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义务,一年内行使。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条件为赠与人死亡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行使后,赠与合同消灭,赠与物已交付的应返还。 法律分析 1、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撤销申请程序 赠与合同的撤销申请程序是指当一方希望撤销已经签订的赠与合同时,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首先,申请人应准备相关证据,如赠与合同、相关通信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有撤销的合法依据。其次,申请人应向相关法院或相关机构递交撤销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申请人还需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接收申请的法院或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最终,法院或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的撤销请求。这个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撤销申请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主体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包括非公证证明订立的合同、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赠与非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在交付前行使撤销权。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或合同义务等情形,需在一年内行使,仍由赠与人本人行使。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需满足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行使后,赠与合同关系消灭,交付前行使者可拒绝履行,交付后行使者需返还财产。撤销申请需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或机构递交申请书,经审查决定是否支持。这一程序确保了撤销申请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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