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