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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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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