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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和优先购买权规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有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如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分析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拓展延伸
    共有财产的分配与继承规定
    共有财产的分配与继承规定是指在共有财产所有权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共有财产的分配和继承所遵循的法律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有财产的分配通常采用按份共有原则,即根据各共有人的权益比例来确定每个人的份额。而在继承方面,共有财产的继承权通常优先归属于共有人,其次才是其他继承人。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共有人的权益,并确保共有财产的合理分配和继承。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法律还可能规定一些特殊的分配和继承方式,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财产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并给予其优先购买权。如果存在多个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共有人的权益,确保共有财产的合理分配与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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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