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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内担保人是不是必须担责
释义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和“还清担保无效”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只要签名即有效。保证期间需明确约定,若未约定或不明确,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分析
    借条上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还清担保无效”几个字不是其本人所写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在“担保人”后签了名保证合同即依法成立。
    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而不是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拓展延伸
    担保人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内限制?
    担保人的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内的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期限。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担保人可能会免除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外就完全不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担保人的责任。因此,无法简单地回答担保人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内限制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判决。
    结语
    在借条中,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和还清担保无效的字样并非本人所写,但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在担保人一栏签名,保证合同即依法成立。对于保证期间,若债权人与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则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的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内的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需根据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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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