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可否取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根据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以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撤销赠与。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应分情况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效力 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赠与合同可以被解除或终止,并且解除后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解除条件可能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违约行为、不可抗力等。解除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变化,赠与物的归属、权益转移等将受到影响。因此,在签署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解除条件,并了解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此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无法解除,因此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但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可能不适用此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撤销赠与。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解除赠与合同可能影响赠与物的归属和权益转移,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解除条件并了解法律后果。同时需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同有效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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