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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立案标准
释义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身体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情况。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血液供应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类型的血库和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使用两家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未按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无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与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无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设备的;
    (九)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阳性的血液;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操作的;血浆供应商过量,经常采集血液和血浆;
    (十)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识别献血者或供血者的身份,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采集血液和血浆;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设备的;
    (十三)其他不按规定检测或者违反操作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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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