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用强制停工措施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采取强制停工措施前,执法人员必须认真调查、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条款运用适当。在执行前还应当向大队领导进行上报、请示并填写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因特殊原因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采用强制措施,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详细汇报并进行备案、补填申请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派驻和撤销强制停工人员。 强制停工措施一般以派驻保安人员监督停工为主,保安人员应当使用委、局指定的有资质、正规的保安公司。不得私自、擅自使用其它没有资质,又不正规的保安公司。 派驻保安强制停工的保安人数安排上,应当本着解决问题、改正问题、制止违法行为为主要原则,合理安排保安人数。不得无故擅自增加或减少人数。如确需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的,应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强制停工后保安监控时间可根据情况选择八小时或二十四小时制。 一、建设局如何强制停工 (一)、证照方面 1、在建筑工地开始施工时,未办理施工、园林、人防、监理、质监、图审、招投标等手续中的任何一项; 2、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起重设备等未能够办理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 3、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人员上岗证、操作证等证照不全、不完整的;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相关手续,且又不能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停工措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进行监督管理。 (二)、施工现场 全市各个建筑工地应当按照要求创建绿色文明工地的标准进行施工,未能达到绿色文明标准的工地,如:施工现场围挡脏、损、残、高度不足,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能硬化、 未设置清洗坪台、未设置七牌一图、未使用清洁燃料、散装物料未苦盖、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改正的。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了证据采集后。 (三)、施工安全 在对建筑工地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如,高空作业,脚手架,临时用电,机械设备,起重吊装,物料提升、基坑、临边防护、三宝四口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能够当场改正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根据要求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且又继续违法施工的。可以采取强制停工措施。 (四)、施工噪声 建筑工地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夜间22:00至翌日06:00时,仍然继续施工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施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制止违法施工,停工 后,施工企业于次日到管辖大队进行处理。如现场制止无效, 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强制停工。但因技术、安全要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向值班领导请示,经批准可暂不采取强制停工, 但施工结束后,必须继续强制停工措施。 二、何种情况可以撤销强制停工措施 1、在强制停工后,当事人及时补办了相关手续,或按 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程序调查、取证,之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大队进行申请撤销强制停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经大队领导批准,可撤销; 2、当事人未能补办相关手续,但其保证不再进行违法施工的,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程序调查、取证后,经书面保证并申请后,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或撤销强制停工的保安(如撤销后再次违法施工,执法人员向领导请示后可直接再次采取强制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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