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准备哪些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必备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6)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一、诉讼离婚的流程具体如下: 1、提起诉讼申请; 2、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 5、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离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起诉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提交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总之,向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共同财产以及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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