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纯“醉驾”不能“认定犯罪” |
释义 | “醉酒驾车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单纯以醉酒驾车认定犯罪,无法律依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般的醉酒驾车是行政处罚而不是以犯罪论处。 “醉酒驾车是否构成犯罪,应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认定。如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撞死四人案,醉酒只是其中情节之一,无驾驶证也是其中情节之一,但最主要的,还是在醉酒、无证的情况下发生追尾后,仍继续驾车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高速逃逸,逃逸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已不是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而发生的一般交通肇事,而完全是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明显,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杨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其他情况,如1997年的张金柱案: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像这种情况,明知车下挂着人,仍不顾可能置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驾车狂奔,判故意杀人罪理由也比较充分。 “单纯以醉酒驾车不能认定犯罪,醉酒驾车认定犯罪,必须结合其他情况,满足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符合‘罪刑法定’的具体罪名。”杨统河律师认为。 一、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什么 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可能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者车辆实施撞击,此时醉驾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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