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 |
释义 | 一、犯罪的单位可否成为自首的主体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使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罪犯等概念,似乎表明立法者未将单位作为自首的主体。 同时,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只有罚金,无法适用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有人主张犯罪的单位不构成自首的主体。笔者认为,自首作为一项总则性的规定与制度,应当适用于单位犯罪,理由是: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的犯罪,既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也不同于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单位犯罪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体现了单位的整体犯罪意志,此种犯罪意志与自然人个体的犯罪意志是有区别的。既然犯罪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且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可以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内部的自然人的意志独立存在,那么,单位同样也可存在区别于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内部自然人的主动投案并供述罪行的意志,此其一;其二,从自首的处罚原则来看,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时无法适用减轻处罚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自首 在承认犯罪单位可以成立自首的前提下,实践中对于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又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就应对单位认定自首;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部分责任人员,不得以自首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而认定单位自首的,不等于就可以认定那些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原因是,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际上并未实施自首行为,而只是实施了坦白行为。 因而对此类人员认定自首缺乏理论依据。当然,持此观点者也认为,对于这类人员可以参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上述分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对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作了规范。根据该文件第21条的规定,只要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就应对单位认定自首;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部分责任人员,不得以自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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