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期间产生的业务公司不承认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关系可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一定条件,劳动关系仍成立。可依据工资支付凭证、劳动者身份证明、招聘记录、考勤记录等作为证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仍然成立。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记录、身份证明等凭证来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规定条件,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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