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特别自首是与一般自首相对应的一种自首情形,针对的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与一般自首有所不同,因此被规定为特别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