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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才只判罚金不判刑?
释义
    什么情况下才只判罚金不判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正确地对自然人犯罪适用单处罚金刑,不仅是刑罚轻缓化的最好体现,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由于对犯罪分子只判处罚金,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可以不被剥夺,其本人的婚姻、家庭及事业就不会受到多少影响,从而减少了因判处其他刑罚而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并且还可以使其避免因被关押而可能受其他犯罪人的恶习感染,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挽救。
    第二,对犯罪分子只判处罚金,不仅可以使国家减少用于关押罪犯的费用,还可以使国家增加一定的经济收入,是刑罚经济性最直接的体现。但不可否认,对犯罪的自然人单处罚金刑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弊端。由于对犯罪分子只判处罚金,其人身自由不会受任何限制,犯罪分子在很大程度上感受不到刑罚给其带来的痛苦,这样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以后再行犯罪的概率增大。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还容易使人产生以钱赎刑的误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严。
    罚金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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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