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是按照诈骗金额还是获利 |
释义 | 网络诈骗定罪按流水,根据诈骗数额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1.网络诈骗定罪按流水的。流水应当按照诈骗数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如何确定判断标准? 网络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但确定其判断标准却并非易事。在审视网络诈骗案件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诈骗金额是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程度。然而,仅仅以金额为依据可能忽略了其他关键因素,如犯罪手段、受害人数量和获利方式。因此,我们还需关注犯罪者的意图和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能更准确地判断网络诈骗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这样的综合判断标准将有助于执法机关追究犯罪责任,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网络安全。 结语 网络诈骗定罪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诈骗金额只是其中之一。除了经济损失,还需关注犯罪手段、受害人数量和获利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网络诈骗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有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网络安全。执法机关应根据这一综合标准追究犯罪责任,确保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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