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单位要求上夜班去哪里投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去劳动监察举报,哺乳期不能安排夜班。 一、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有哪些 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有: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 2、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不能安排加班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安排加班的情况有:1、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即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3、工会和劳动者不同意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公司不发高温补贴怎么举报 单位不发高温费职员可以到劳动保障局等指定机构投诉,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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