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过户给后者,先购房者如何维权 |
释义 | 网友咨询: 房主一屋两卖过户给后者先购房者该咋办? 2008年12月2日,郑先生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李先生,约定总价款255万元,定金3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之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当天支付郑先生定金30万元,并陆续支付郑先生部分购房款。2008年12月5日,双方办理了涉诉房屋的物业交接手续,郑先生将房屋交付李先生使用。 之后,郑先生于2010年7月12日将该房屋以102万的价格过户给贾先生,贾先生已经知晓上述房屋交易情况。此举致使李先生丧失了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可能。 李先生认为,郑先生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给其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遂咨询其能否要求撤销郑先生与贾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一屋两卖中先购者被坑后交易若系恶意可撤销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因此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应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中,贾先生作为后来的购买者,虽然郑先生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他,但由于其对之前郑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知情的,故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另外,郑先生与贾先生的交易阻碍了李先生对特定物的债权的实现,对李先生造成了损害,故李先生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同时,因提起撤销之诉所花费的律师费等,应由债务人即郑先生与贾先生共同承担。 一、定金交付却没签合同,怎么对待定金 定金交付后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就一次性还是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发生分歧,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约定的情况下,定金应如何处理? 马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李女士的一套房子,并签订了《定金协议》,且实际向李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约定签订定金协议之日起5日内,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定金协议里双方并未就付款的方式及时间作出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就付款方式产生分歧,马先生认为当初李女士也同意了马先生以贷款方式付款,但李女士认为当初约定的是一次性付全款,因此不同意接马先生的请求签订合同。之后,马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李女士违约,要求李女士双倍退还定金2万元。审理中,法院查实当初的中介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双方就付款方式约定的是“贷款”还是一次性付全款,均无证据能够证明,因此马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来证明,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评析 在现实中,经常会有类似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签订《定金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因为定金协议里约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扣留定金。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是谁违约就成了关键的问题,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特,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里就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键性条款明确下来,如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这样就避免了买卖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无法划分情况的出现。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