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赠与过户流程及费用 |
释义 |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特定亲属或赡养人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情形下,受赠人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根据赠与房屋价值和相关税费计算。转让受赠房屋时,受赠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根据收入、实际购置成本和相关税费计算。 法律分析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还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3、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语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免征个人所得税,赠与双方需办理免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资料,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除特定情形外,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受赠人转让房屋时,应减除实际购置成本及相关税费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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