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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
    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
    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一、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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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