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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法官错判没有赔偿吗
释义
    民事案件法官错判需要赔偿。
    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民事案件会坐牢吗
    民事案件会不会坐牢需要看案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民事案件不属于犯罪行为,是不会被处以刑罚的,所以是不会坐牢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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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