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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昆明滇池禁止钓鱼新规
释义
    法律分析:
    一、 禁捕范围
    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二、 禁捕时间
    上述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为有效地保护滇池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滇池的实际情况,决定每年从三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时止,对整个滇池水面(包括草海)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湖禁渔期间,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渔具,在滇池水域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沟口擅自捕捞鱼、虾、蟹、螺、蚌、蛙等水产品。确需科研捕捞或移植种苗的,必须经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批准。
    二、晋宁县的太史湾、鸽子湾、北山湾,呈贡县的乌龙湾,西山区的芦柴湾、西华湾、灰湾等水域,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的主要场所,实行长年封禁,重点保护。不论在封湖禁渔或开湖捕捞期间,均不准进行捕捞,放牧鸭子和捞取水草。
    三、为满足广大钓鱼爱好者的需要,封湖禁渔期间,允许在草海和离滇池河尾沟口一公里以外的河沟钓鱼,但必须遵章,服从管理,不准干扰封湖禁渔工作。
    四、封湖禁渔期间,不准买卖、加工滇池的鲜、干水产品。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滇池的水产品,必须凭市、县(区)渔政或水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方准经营。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对在封湖禁渔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管理,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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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9: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