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离婚夫妻子女抚养费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夫妻对子女抚养费的界定及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行使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行使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夫妻对子女抚养费如何界定 离婚夫妻对子女抚养费的界定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数额和负担期限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如果育有子女,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这将直接关系到孩子今后的生活。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民法典规定离婚夫妻子女抚养费划分的原则和实施细则是什么? 民法典对离婚夫妻子女抚养费的划分原则和实施细则是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夫妻的抚养费划分原则主要包括: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和实际需要原则。其中,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是核心,即以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发展为出发点,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理成长条件。实施细则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扶养能力、子女的年龄和需求等因素,进行量化计算和具体划分。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确保离婚夫妻子女的抚养费划分公正合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结语 离婚夫妻对子女抚养费的界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数额和负担期限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离婚后的子女探视权也需得到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如父或母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民法典对离婚夫妻子女抚养费的划分原则和实施细则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旨在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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