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禁止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财产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进行转让吗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抵押人转让财产的权利。如合同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且抵押权不受转让行为的影响。 抵押人转让财产通知的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虽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财产,应通知抵押权人,如抵押权人认为转让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三、何为抵押财产? 1.允许抵押的财产 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来看,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