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 |
释义 |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的职责具体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律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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