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公职人员可能被问责的情况是: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物资、资金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