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但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将该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那么,在离婚时,对此款的分配应参照军人复员费、自由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具体说,将你所得买断工龄款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均值,你的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你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你们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即属于你结婚前和离婚后的所得部分为你个人财产。 相关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