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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规定的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不是绝对的。换句话说,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律师可以披露委托人的秘密,并规定了以下几种除外情况: a.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规范》第56条); b.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规范》第56条); c.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规范》第57条); d.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第58条)。 美国MRPC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除外则明确规定为以下几条: a.当事人同意; b.引申的权利(“impliedauthority”,也可理解为暗示同意); c.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 d.“自卫”的需要。 这里所说的“自卫”,根据各种案例形成的解释,常指律师为确定或获取 律师费 、或为抗辩针对本人及其雇员和助理提起的不当行为之诉(“wrongfulconduct”)而进行的“自卫”,通常发生在委托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合理性、尽职性提出质疑而起的纠纷,或双方因代理费产生的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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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2: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