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换工作后如何进行社保缴纳? |
释义 | 社保转移的主旨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符合条件的将得到同意接收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符合条件的转移条件包括:社保账户已暂停、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法律分析 换工作社保的转移方式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手册; 2、携带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证明; 3、本人身份证; 4、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表》和《个人帐户明细单》。 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条件如下: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的; 2、转出,职工意愿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入,职工意愿流动到北京就业参保的; 3、且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4、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总之,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对于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可以办理社保转移。 结语 社保转移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的必要步骤。申请转移需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原社保经办机构将同意接收函发至新地,并提供相关信息。原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年龄符合要求的可办理转移。办理时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材料。转移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补缴可选择。请注意遵守社保中心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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