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有下列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而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适用缺席审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经传票(包括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二、是对于被告(包括反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或中途退出庭审的处理。对于原告缺席的处理,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虽然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由于实践中很少涉及,本文忽略不叙。第三,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作出判决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所以,在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要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定证据效力,并根据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