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天津市购房政策 |
释义 | 本市户籍家庭没有限制,但限贷,每个家庭或个人限贷2套房,2套及以上住房不得贷款买房。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对在本市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住房和二手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房,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缴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2、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为保障本市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的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3、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发挥土地供应对房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企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劝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天津常住户口或者天津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较大应未到65周岁);(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三)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四)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较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五)单笔贷款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六)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七)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八)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二、天津公积金贷款流程1、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2、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4、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5、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6、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贷款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有关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在复审同意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划拨。8、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划入的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购房政策 政策如下: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东莞购房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青岛购房政策 2019年青岛购房政策可以参考18年的:1.青岛本市户口,不限购,随意买;2.外地人在青岛买房,需要缴满1年社保或个税。3.第一套房的首付比例为3成,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成,三套以上禁止发放贷款。 佛山购房政策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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