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证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公证的定义、公证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公证的申请与办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证的相关内容。其中,公证被定义为“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声明、行为或者事实,在证据保全、权利保护等方面所提供的服务活动”。公证机构是指国家授权设立的具有公证职能的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有公证处和公证行两类机构。公证行是指由政府授权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证机构。民法典还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包括为民事诉讼提供证据保全、授权委托、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服务。公证机构还可以对民事法律文书进行公证认证,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公证的申请与办理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公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等要求。公证应当依照事实、合法、公正和及时的原则开展,并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有哪些特点?公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公正性。公证机构独立、中立,对被公证事项不持任何立场,保持公正;第二,证明力。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效证据;第三,保全性。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的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在保护民事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希望公证机构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公证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声明、行为或者事实,在证据保全、权利保护等方面所提供的服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