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元的电动车罚款单6年没交请问不交有何影响滞纳金多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交通违法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上限。根据规定,交通违法者必须在15日内接受处理或罚款,否则将从第16日开始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每日最多可收取30元。同时,滞纳金也有上限,即不能超过罚款本金,最多可罚1倍的滞纳金,即1000元+1000元=2000元。 法律分析 交通违法滞纳金的计算为:交通违法者自领到交通违法凭证15日内必须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或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从第16日起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30元/日。 滞纳金也是有上限的,即不能超过罚款本金,最多罚1倍的滞纳金:1000元+1000元=2000元。 拓展延伸 电动车罚款逾期未交,6年会产生多少滞纳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逾期未交罚款会产生滞纳金。根据逾期时间的不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若电动车逾期未交罚款在1年以内,则每次处罚款金额的20%作为滞纳金。若逾期时间在1年至3年之间,则每次处罚款金额的30%作为滞纳金。若逾期时间在3年至5年之间,则每次处罚款金额的50%作为滞纳金。若逾期时间在5年及以上,则每次处罚款金额的100%作为滞纳金。 以电动车逾期未交罚款6年为例,根据上述规定,每次处罚款金额的20%作为滞纳金。因此,6年内电动车逾期未交罚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为: (200元/次×6次/年)×20%=2400元/年 所以,电动车逾期未交罚款6年会产生2400元的滞纳金。提醒广大车主按时缴纳罚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结语 交通违法者必须在15日内接受处理或罚款,否则将每日按罚金的3%收取滞纳金,最高不超过1倍的罚款本金,即1000元+1000元=2000元。因此,请尽快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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